日前,南方能源监管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南方能源监管局局组织编制了《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2022年9月5日前反馈至我局。
【资料图】
意见稿全文如下:
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原则】电网企业应按照简化工作流程,缩短服务时限,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为分布式光伏并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电网企业应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拓展线上、线下并网服务渠道,拓展“容缺受理”等办理形式。
第三条【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南方电网公司在广东、广西、海南省(区)配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包括户用光伏项目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户用光伏项目是指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项目合规性】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备案容量开展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业主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业主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依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依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五条【备案指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其中,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工作,项目业主在申请接入时由当地电网企业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六条【运营模式】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减少)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第二条)项目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别计算、分开结算,上网电价按国家电价政策标准执行。
第七条【接入电压】户用光伏项目一般接入电压等级为低压220(380)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一般接入电压等级为低压220(380)伏或中压10(20)千伏。若出现其它接入电压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并网流程】户用光伏项目并网环节简化为并网申请、并网验收2个环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环节简化为并网申请、接入系统设计、并网验收3个环节。
第九条【投资界面】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依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户用光伏项目并网接入指引
第十条【办理渠道】户用光伏项目业主可通过电网企业“南网在线”APP、微信95598公众号、南方电网网上营业厅等线上渠道和实体营业厅办理并网申请。
第十一条【并网申请】对于实体营业厅申请的项目业主,电网企业应当面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于线上申请的项目业主,电网企业提供上门收取资料服务。电网企业采用即时受理、资料后补的“容缺办理”形式,对于项目业主提交并网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并于并网验收前补齐。
第十二条【并网申请提交资料】项目业主应向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提供以下并网申请资料:
(一)项目业主身份证明、银行账户资料;
(二)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相关居民签字的项目同意书或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地方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现场勘查】项目业主提交并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由当地电网企业上门进行资料收集及现场勘查,书面反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勘查情况,内容包括电网运行信息、并网点信息等,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协议。
第十四条【并网验收】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以下并网验收资料:
(一)施工人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现行政策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电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验收并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安装计量装Z及并网运行。对于项目业主提交的并网验收资料不完整的,电网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并在补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网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指引】并网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核对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检查工程接入是否与现场勘查情况一致;
(三)检查工程选用的发电侧低压开关性能是否良好。
第十六条【计量安装要求】电网企业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Z,在项目发电装Z出口装设计量装Z,满足项目发电量计量要求。电源发电侧应尽量集中,各个集中点设Z一个计量点。在产权分界点设Z计量关口点,满足上、下网电量双向分开结算要求。计量装Z的安装位Z应具备通信信号良好,满足日常维护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接入指引
第十七条【办理渠道】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可通过电网企业“南网在线”APP、微信95598公众号、南方电网网上营业厅等线上渠道和实体营业厅办理并网申请。第十八条【并网申请】对于实体营业厅申请的项目业主,电网企业应当面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于线上申请的项目业主,电网企业提供上门收取资料服务。电网企业采用即时受理、资料后补的“容缺办理”形式,对于项目业主提交并网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并于并网验收前补齐。
第十九条【并网申请提交资料】项目业主应向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提供以下并网申请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资料;
(二)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三)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四)地方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现场勘查】项目业主提交并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由当地电网企业完成上门资料收集及现场勘查、书面反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勘查情况,内容包括电网运行信息、并网点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接入电压等级指引】电网企业应按照节约项目业主投资、方便项目业主接入的原则,协助项目业主明确接入电压等级。经技术经济比较,并综合考虑电网安全运行、发展规划等因素,条件允许情况下,项目优先采用低压220(380)伏接入。
第二十二条【接入系统设计】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项目业主完成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后,应向电网企业提交以下接入系统资料:
(一)接入系统方案;
(二)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图纸;
(三)设计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设计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接入系统审查】电网企业在受理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系统资料审查并出具答复意见,明确并网接入电压等级。接入系统资料审查意见应一次性告知,不得对同一接入系统资料进行多次审查。项目在接入系统资料审查通过后,业主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应同步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建设,保障项目按期投产。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资料主要审查内容为:
(一)接入系统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接入系统工程设计是否与接入系统方案保持一致并遵循相关技术标准。
(二)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电气技术规范,是否满足安全、经济、合理的要求。
(三)接入系统资料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并网验收提交资料】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验收资料:
(一)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二)施工单位、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施工、试验委托书;
(三)主要电气设备提供质检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
(四)项目备案证;
(五)现行政策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若项目拟接入中压10(20)千伏,需提供并网启动方案;若项目拟接入用户专变,需提供专变值班人员名单及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并网验收】电网企业在受理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验收并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安装计量装Z及并网运行。对于项目业主提交的并网验收资料不完整的,电网企业需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并在补齐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并网验收。并网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核对受项目业主委托施工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进行核查; (二)检查工程是否与接入系统资料一致;
(三)检查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设备试验资料等。在并网运行前,电网企业应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对于拟接入中压10(20)千― 10 ―伏的项目,电网企业还应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并网调度协议。
第二十六条【计量安装要求】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Z,在项目发电装Z出口装设计量装Z,满足项目发电量计量要求,电源发电侧应尽量集中,各个集中点设Z一个计量点。在产权分界点设Z计量关口点,满足上、下网电量双向分开结算要求。计量装Z的安装位Z应具备通信信号良好,满足日常维护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接入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等所属配电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