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某光伏项目遭遇极端大风,近百兆瓦光伏方阵被全部吹翻,光伏支架倒塌无数,绝大部分光伏组件均有不同程度受损,损失惨重。因罕见灾害性天气,使项目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该损失应该由哪方承担呢?

有法律专业人士通过此案例,对EPC项目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因具体信息有限,本文基于一般惯例。


(资料图片)

一、工程设计是否存在问题关系到EPC总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有专业人士分析,库车光伏电站产生如此大的损失,可能是因为工程中使用的可调支架存在一定的不足。在EPC模式下,总承包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如果总承包方在进行设计时未考虑到当地的气候条件,或者选用了市场成熟度有缺陷的产品,则相应责任应当由总承包方承担。本项目中,是否存在设计问题,应当由相应行业专家进行认定。但是,如果该组件是由发包人供应,或者由发包人指定,那么该责任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二、本次恶劣天气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关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定义为: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我国目前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尚无定量的规定,例如风力达到多少级可以构成不可抗力。本次沙尘暴天气,属于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但是否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形,则需要根据当地历年气候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近年曾多次发生该级别的天气,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的情况,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另外,还需要看双方签订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构成是否有特别约定,例如量化了不可抗力的构成标准,则应当按照具体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三、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损失应由哪方承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照此原则,已完工程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产生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清理、修复现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应当相应顺延。如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项目损失救济途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工程应当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由发包人投保,也可以由承包人投保,保费列入合同价款。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列明的工地范围内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负责赔偿。本次事故中的13级风,属于暴风(工程一切险条款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五、律师建议:

1、建议在EPC合同专用条款中,对构成恶劣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进行约定,必要时进行量化,例如“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以明确双方的风险范围。

2.建设阶段投保建筑按照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工程竣工后投保财产一切险等保险,以转移风险。

3.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据,例如气象资料等,作为索赔的必要依据。

4.发生事故后,承发包双方均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

以上分析均基于公开报道,未见项目详细资料,仅作为通常EPC项目履行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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