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新能源换电车辆购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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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三亚市换电试点城市建设,强化政策保障落实,鼓励新能源换电车辆推广,根据《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和《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方案》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22年度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建设换电补能差价补贴及提振经济增长促进新能源换电汽车消费补贴的申报实施细则》。现将补贴资金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换电车型补能差价补贴

资金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海南省购买并在三亚市首次注册登记上牌的换电车型车辆实际使用者(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下同)。申请换电车型补能差价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的换电车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中重型卡车参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分类要求;仅用于港口内倒、场内运输的中重型卡车可不做《公告》产品和上牌要求(核实出厂合格证、港区或场区登记证明等)。

2.申请车辆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3.申请车辆需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车辆;

4.购买日期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初次登记上牌最晚时间在2023年4月30日(含)前。2023年4月1日后至2023年12月31日购置的车辆不在本次发放补贴范围。

5.换电车辆需与在三亚本地拥有换电站投资运营备案的第三方换电运营机构签署换电服务协议;换电服务协议的内容能够明确反映换电车辆利用三亚本地第三方换电站开展换电服务(车辆与换电运营商签署的换电服务协议实为同一控制人除外)。

(二)换电补能差价补贴标准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车辆实际使用者每辆给予6000元补能差价补贴,其中:

1.个人消费者购买换电车型的,满足补贴申报条件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核无问题后,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2.巡游出租车公司开展换电模式经营的,由市科工信局根据出租车公司申报的购车实际上牌数量将补贴资金先发放至巡游出租车公司法人账户后,按照“一车多人多补贴”的方式(即一辆巡游出租车可在24个月内由多个司机承租,并按租期分别给予补能差价补贴),由出租单位负责将补贴资金按月发放至承租司机处,单车补贴金额发放期最多不超过24期,并提供资金发放证明材料;奖补资金的发放按政策期内巡游出租车首次承租日起计算,超24个月未全部发出的补贴资金,经审核无问题后可归出租车公司所有。

3.网约车、租赁车或物流运输公司等公司法人通过出租、融资租赁或以租代购等形式将换电车辆租售给个人司机开展经营的,存在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由市科工信局根据公司购车数量将补贴资金先发放至公司法人账户,奖补资金的发放按政策期内各类型营运车辆首次承租日起计算。对承租期不低于6个月的司机,由公司按照“一人一车一补贴”的方式(即一辆换电运营车的换电补能差价补贴只发放给一名满足承租期不低于6个月的司机),将补能差价补贴按月等额发放至司机处,单车补贴金额发放期最多不超过12期,并提供发放证明材料。对于单次承租期不满6个月的司机,不对其发放补能差价补贴;对单次承租期超过6个月但未满12个月的司机,仅按月发放租期内的补贴。运营车辆自首次承租起超12个月未发放完的补能差价补贴,经审核无问题后可归运营公司所有。

4.对2022年9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购置并达成补贴要求的换电车辆用户,补贴标准按《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行动方案》执行,对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含电池价格,下同)的每辆补贴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10000元。此期间获得的补贴不可与《三亚市新能源换电试点城市建设方案》补能差价补贴重复申领。

(三)换电补能差价补贴费用可与省其他新能源汽车补贴同时申报。

二、补贴资金申报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换电车辆所有人或法人单位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易兑官网填写相关申报材料,逾期未报视为自愿放弃。(https://hqzc.wssp.hainan.gov.cn/)

三、补贴资金审核发放

换电车辆所有人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后,补贴资金审核发放采取“资格认定—结果公示—补贴资金发放—补贴资金跟踪”的方式进行。

(一)资格认定。海易兑换电补能差价与消费补贴系统计划2023年4月上线,用户在系统上线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登录海易兑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后市科工信局将组织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表示用户通过资格认定,符合补贴要求;2022年度补能差价补贴与消费补贴2023年6月15日(含)前截止申报。

(二)结果公示。市科工信局对审核确认后的补贴结果进行公示;

(三)补贴资金发放。换电车辆补能差价补贴与消费补贴资金集中清算、分批发放。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达到补贴标准的换电车辆的所有人,补贴资金于2023年完成统一清算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涉及到营运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由机动车所有人(公司法人)将补贴资金按要求发放给车辆的实际使用者。

(四)补贴资金的跟踪。市科工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定期审查、司机抽查等多种形式跟踪各类换电车辆运营公司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换电车辆运营公司应做好补贴发放的台账汇总工作,对未按要求发放或拖延发放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有关事项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数据接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将销售至海南省并在三亚市注册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省监管平台,并确保上传至省监管平台的车辆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连续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伪造、篡改数据等手段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二)汽车销售企业应积极协调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共同确保数据按要求接入,回应消费者咨询;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补贴后开具销售***;汽车销售企业虚开、伪造销售***等方式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申报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责任。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和个人不享受补贴支持(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海南三亚)”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人应为机动车初次登记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确保所留联系电话畅通,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每辆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换电汽车只享受一次补能差价补贴。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补贴。

(五)行政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换电汽车不列入补贴范围。

(六)享受换电补能差价补贴的车辆使用年限不满两年不得转让过户。

附件1:2022年度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建设换电补能差价补贴及提振经济增长促进新能源换电汽车消费补贴的个人用户申报指南

2:2022年度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建设换电补能差价补贴及提振经济增长促进新能源换电汽车消费补贴的法人用户申报指南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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