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近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一项具体规定。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出台了《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5年来,该部部属单位共完成各类型成果转化6525项,总合同额34.8亿元,奖励科技人员31023人次,计6.27亿元。

该部在系统总结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在收益分配方面,《办法》明确了各单位成果转化收入处置、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奖励报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报酬支出的财务处置、奖励公示、税收优惠条件等要求。其中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50%;利用该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比例不低于50%;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比例不低于5%。(记者 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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