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第一批)遴选工作》的通知,明确本批遴选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项目布局合理。重点支持在今年迎峰度夏时段电力供应出现缺口,以及新能源消纳困难等地区。

(二)项目规模大。项目建设容量不低于100MWh,技术类型为电化学储能,具备独立运行条件。

(三)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已办理备案和用地手续,具有县级以上林业、生态环境、文物、军事、水利等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以及市级以上供电部门出具的电力系统接入意见。项目须于本年度开工,2024年底前建成投产。

(四)项目共享作用显著。项目储能容量已租赁给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并签订租赁协议,协议中风、光发电项目与储能项目原则上位于同一省辖市。

(五)项目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方案,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六)项目实施路径、运营模式或应用场景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七)已纳入省级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项目的储能项目不再参评。

原文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第一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省电力公司,有关能源央企,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河南省“十四五”新型储能实施方案》(豫发改电力(2022)702号)要求,为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级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第一批)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本批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布局合理。重点支持在今年迎峰度夏时段电力供应出现缺口,以及新能源消纳困难等地区。

(二)项目规模大。项目建设容量不低于100MWh,技术类型为电化学储能,具备独立运行条件。

(三)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已办理备案和用地手续,具有县级以上林业、生态环境、文物、军事、水利等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以及市级以上供电部门出具的电力系统接入意见。项目须于本年度开工,2024年底前建成投产。

(四)项目共享作用显著。项目储能容量已租赁给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并签订租赁协议,协议中风、光发电项目与储能项目原则上位于同一省辖市。

(五)项目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方案,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六)项目实施路径、运营模式或应用场景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七)已纳入省级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项目的储能项目不再参评。

二、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严格按照遴选条件择优申报示范项目,每个省辖市限报1个。各地要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书(详见附件),于10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各省辖市要统筹协调项目申报,若超出限额要求则不受理该市上报申请。

(三)我委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遴选工作,提出示范项目建议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纳入2022年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组织专家研究制订评审遴选细则,并及时向参评单位公布。

联系人及电话:李体明赵茂0371-69691160电子邮箱:hnnyc@163.com

附件:1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制大纲)

2.示范项目承诺书

2022年9月12日

附件1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制大纲)

一、概述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概况、投资方概况、投资方注册资金、投资方在河南运行和在建的储能项目规模、在全国运行和在建同类项目规模,储能电站可行性结论。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区域电力平衡分析,电力调峰平衡,本年度有序用电分析,新能源已建、在建和储备容量,新能源消纳能力分析,本项目的市场需求分析,促进储能产业发展分析,已取得的租赁协议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接入电网的距离、接入系统落实情况、土地情况、交通运输情况、水文气象情况、站址的区域稳定性与工程地质条件等、总平面布置方案和主要用地指标等,与承租的风光新能源场站的距离。项目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等安全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以及租赁独立储能容量的风光发电项目进度。

四、示范效益分析包括项目的投资估算、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经济、社会

附件2示范项目承诺书

XXX公司负责在XX市XX县XX镇(或厂址)开发建设XXXX储能项目。

该项目于XXXX年XX月XX日备案,备案号为XX,备案规模XX万千瓦/XX万千瓦时,本次申报容量XX万千瓦/XX万千瓦时,以独立共享储能方式建设运行。

按照有关要求,现承诺如下:

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采用完善的安全方案,使用的设备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要求,配套自动消防和复合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申报单位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核;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报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项目于2022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XXXX年XX月XX日(第X季度)全部建成,如到申报投运期限未能全部建成并网,自愿放弃本次示范资格,两年内不再提出相关申报。

项目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法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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