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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不少从业者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形:在同一合同项下,多家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了同一品牌和同一型号的产品。对此,很多从业者表示不知所措。

浙江省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曹庆峰告诉记者,其实,这一问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有着明确答案。

87号令第三十一条将上述问题又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比如,如果投标人A、投标人B、投标人C、投标人D、投标人E,共同参加一项采购项目,而投标人A、投标人B、投标人C投标的产品是同一品牌,3家报价分别为200万元、190万元、180万元,那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C参加投标,同投标人D和投标人E竞争,投标人A和投标人B为无效投标。

第二种情况是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据有关专家介绍,实际情况有时可能更为复杂。有的项目是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像演播室系统、电镜操作系统、录播室设备等产品,属于非单一产品,非单一产品在多数情况下会同时包含多个单一产品,因此,确定其核心产品对非单一产品的采购项目而言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此时,采购人需要规定核心产品,如果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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