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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规范完善新型储能注册流程,服务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向新型储能主体提供标准规范、流程统一、公开透明的注册服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合编制了《新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试行)》。
本规范指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新型储能主体的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管理工作。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新型储能主体应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一)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独立储能主体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并在电网企业营销系统完成报装立户工作。
(三)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应符合本条(一)、(二)款要求,并向电网公司相关部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四)新型储能主体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应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的准入条件,具体数值以国家或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