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薪酬又迎来新的管理规定。

前脚中金公司90后交易员被老婆晒月收入8万上热搜,后脚金融企业薪酬迎来新的管理规定。8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要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夯实财务基础,促进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金融企业要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

那么,金融业“限薪令”具体有何新规定?在业内有何影响?

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迎新规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健全金融机构治理。如何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是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的重要议题之一。

财政部高度重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近年来不断建章立制,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先后出台一系列财务制度。但金融领域一些风险事件和违法违纪案件暴露出了部分金融企业仍然存在财经纪律执行不到位、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收支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

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金融企业要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两个不高于”的政策要求,即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金融企业要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近日,中金公司员工的“晒薪”事件引发公众的热议。金融机构高薪问题在国际上也备受关注,且国际监管机构对改革金融机构薪酬已有共识,其中“追回机制”是金融业薪酬规范的重要举措。

《通知》指出,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研究起草《通知》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会议精神,按照问题导向原则,聚焦规范收支管理、维护资产安全、落实主体责任等重点环节领域,着力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

业内密集调整防风险隐患

共同富裕的主旋律下,券商员工晒薪酬越发成为行业大忌。

行业自律协会也在行动,1月初,中证协向券商下发薪酬管理制度调研的通知,要求券商在1月7日17点前提交反馈意见。通知中提到,健全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是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同时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4月25日,中证协发布两项重磅办法指引,重点规范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与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再对从业人员薪酬激励做出明确指示,其中特别强调的是,公司薪酬激励过于激进,未建立稳健薪酬制度的,文化建设将最高扣1分。

今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简称《薪酬指引》)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薪酬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依据上述原则建立健全公司薪酬制度,并负责督促制度的有效落实,承担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薪酬委员会、监督部门的履职保障机制,确保相关部门独立、客观、有效履行职责。

今年6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注重发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在公司风险管控中的作用,规定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此外,《指引》提出绩效薪酬持基要求,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中证协表示,引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是夯实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的重要举措,也促进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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