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以案说法
(资料图)
质疑业委会做法
却被业委会起诉侵害名誉权
身为业主
该如何行使监督权?
作为业委会
又该如何对待来自业主的质疑?
名誉权与监督权边界何在?
质疑业委会被起诉侵害名誉权
张某是北京某小区业主,同时也是微信“xx业主群”的群聊成员。2020年7月至8月,张某因本小区的防水和消防改造问题,在微信群内发表了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言论,主要包括:
“公维的操作空间大了去啦……太能弄钱啦!”“公共维修基金保卫战……有的人两年前就想自搞物业公司把控xx小区,收着三栋楼的物业费,霸占着公共收益‘停车场、仓储、快递公司’,花着大家的公共维修基金……两年前没成功,现在贼心又起,又开始想把持整个小区自管,大家千万不要上当……”“只会走‘应急’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出现了,公维九百万划出去都不用业主委员会章的出现了,给300位业主解释一下,别的小区走18万的应急业主们都能暂停,你的700万应急怎么就停不了!”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张某在群聊中发表的言论并不属实,侵害了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故将张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张某认为,其言论是对业委会中使用公章混乱、物业工程招投标不透明进行质疑和批评,未诽谤及侮辱,不构成侵权,故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被告行为不属于侵害名誉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判定名誉权损害的标准,不能简单以一方主观感受为准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在行使管理职责的同时,有义务接受业主的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被告作为业主,同样有行使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的权利。判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能简单以原告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
二、原告对相关事实提出质疑,具有合理性
综合在案证据来看,被告发布言论的微信群聊成员仅限于小区业主,涉及争议的言论也紧密围绕着,同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支出审计、公共维修基金等社区公共话题。结合该案中用于申请公共维修基金的凭证,确有前后公章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说明等事实,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出于公共利益和基于业主知情权,对相关事实提出质疑,是具有合理性的。
三、被告言论未超出合理边界
被告在涉案微信聊天群发表的相关言论,基本属于合法行使对原告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权利的行为,且言论中也没有对原告使用羞辱、谩骂等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词句。
并且,原告针对质疑和批评性言论所涉事实的核实能力及核实成本,与被告相比更具优势,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业主委员会时任成员,亦在涉案微信聊天群中,完全可以代表业主委员会针对相关争议事实,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进行公开释明。换言之,在业务职责范围内接受业主基于一定事实依据提出的质询、批评和监督,并不必然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四、被告不存在宣泄情绪、诋毁原告的主观恶意
被告在微信群发表的相关言论,基本围绕小区的防水和消防整改问题,对业主委员会可能的违规行为和巨额开销的合理性进行质疑,希望业主委员会对具体申报流程和财务情况进行公开。结合被告自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可以认定其目的是维护业主权利,并不存在宣泄情绪、诋毁原告的主观恶意。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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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名誉权不是拒绝监督的理由
本案与一般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公民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争议双方之间存在更复杂的权利冲突,即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和业主对于小区建设和物业管理相关公共领域事项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如何互不侵害。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每位业主的权益息息相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创设目的包括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利,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权,对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不能成为业主行使前述权利的障碍。业主针对物业管理活动对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和批评时,只要基于一定的基本事实,即使存在部分夸张或偏激的言论,也不应轻易认定其构成对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的侵害。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业主的监督权并不是完全凌驾于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之上,业主在涉及小区公共利益议题上,向行使相应职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质疑和批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言论边界和表达方式,尤其要注意避免对成员个人进行攻击,否则将可能招致其他法律纠纷。
相关链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