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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动态】
交通运输部将试行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科学规范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带动、示范作用,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则,建立上下联动、衔接高效的协调机制。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相关司局作为试点指导单位,负责相关试点任务的指导工作,协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而试点单位包括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试点组织单位负责本单位(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省级、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部属单位等。试点实施单位负责各项试点任务的具体实施。试点组织单位可以作为试点实施单位。
申报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试点任务应符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要求。二是试点任务应具备较好基础,有一定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通过先行先试能够在部分领域实现率先突破,形成良好带动示范效应。三是特殊试点需求,需在申报材料中着重阐明申报理由。
试点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和责任分工,落实支持保障措施。优先将试点任务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向试点组织单位报告试点任务实施进展情况,确保试点任务完成进度和质量。试点任务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的,试点组织单位将按照《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自评估评分表》组织试点实施单位开展自评估工作。
此外,经报领导小组同意,对试点组织单位或主要的试点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称号。对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任务,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优秀任务(或工程、课题)”等称号,并加强政策支持。对取得突出成绩的试点单位(地区)、试点指导单位、个人,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先进单位、先行区(省、市、县)、先进个人”等称号。鼓励试点单位灵活采取激励措施,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表扬、激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