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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深圳特区报》正式公布,并拟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立法明确人工智能概念和产业边界,并提出创新产品准入制度,以期破解人工智能产品落地难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概念尚未有明确规定。《条例》从技术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扩展。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将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各领域融合应用带动形成的相关产业都纳入人工智能产业范畴。
《条例》主要基于人工智能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建立面向产业的算力算法开放平台、定期制定并发布人工智能场景需求清单、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等手段,为人工智能及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持。
从数据和算力算法方面来看,《条例》要求政府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同时,建立面向产业的算力算法开放平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放算力资源,降低企业开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培育共享协作的开源治理生态。
从落地方面来看,《条例》致力于解决“落地难”这一制约人工智能发展的瓶颈。通过强化应用示范、着力引导开放、创新产品准入,发挥应用场景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作用,更好打通创新“最后一公里”。
从科技伦理方面来看,《条例》结合逐步形成的全球化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探索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在为产业发展保留足够的弹性与空间的前提下,严守监管底线,做好风险防控。要求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治理机构,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深化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安全风险等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