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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
近日,多地发布“风险提示”再次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提醒投资者远离虚拟货币交易。
比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提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非法金融活动的整治,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早在2013年,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就发文明确提示过炒作虚拟币的风险。2017年,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叫停所有代币发行融资活动。2021年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增加了通过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同时,投资者要警惕各类虚拟货币骗局。近日,人民银行公众号发文提示,警惕虚拟货币骗局。在一起虚拟货币传销案例中,王先生缴纳入门费加入一家声称对外提供虚拟货币投资增值服务的交易平台,通过推荐新用户获得平台的直推奖励。其实该平台没有任何真实业务。更有甚者,还有境外电话自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客服,套取交易账号密码,骗走当事人上万元人民币资产。
另外,在2019年河南省郑州市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非法获利。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专家建议,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本质,应远离此类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