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山东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等方式,对新建住宅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给排水管道等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出延长调整。
据介绍,山东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的是20年前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低保修期限有关规定。随着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新建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材料性能、工艺工法和质量保障有了很大提升,延长其质量保修期限更加迫切、必要。于是,《意见》应时而生。
《意见》明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由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
《意见》同样适用于全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其中,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提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履约或监管协议的,应在协议中明确质量保修期限。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建设(代建)单位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意见》指出,山东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约定更长的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对高于该意见规定的保修期限的,在鲁班奖、国优工程奖、广厦奖和泰山杯奖等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记者 田国垒 通讯员 葛红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