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领域的推广应用,近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常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坚持“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大力推进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确保新增及配备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坚持“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建成与新能源汽车使用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针对制约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堵点、难点、疑点问题,《方案》强调了“两个方面、八条具体政策措施”:


【资料图】

一方面,规范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管理。

一是规范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管理,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明确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购车资金来源、拟购车辆的厂牌型号、价格、排量等信息。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

三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含新能源汽车),应严格履行公务用车申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公务用车采购应向自主创新、自主品牌汽车倾斜。

四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或更新新能源汽车,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执行。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价格。其中,轿车不得超过18万元;小型客车不得超过25万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车辆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另一方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六是各级公务用车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引导有实力的充电桩运营企业与公共机构签订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发挥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规模化、专业化与规范化发展,探索推进不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

七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创新充电桩建设模式,通过自建自营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主动推进充电桩建设。做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工作,鼓励内部充电设施设备向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开放。

八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是坚决履行“双碳目标”的政治责任和时代使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等单位,压紧压实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确保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备占比,逐步实现配套基础设施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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