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大约一个月前,特斯拉发表声明称,未与宜买车或拼多多就万人团购活动有任何合作,但笔者根据以往经验,认为这只是品牌商与渠道商之间的博弈,并不担心“抢到车”的消费者利益会受到损害。没想到的是,就在上周,特斯拉将博弈升级,并殃及了消费者,特斯拉拒绝向拼多多“限时秒杀”频道团购的武汉消费者交付车辆,但上海参加团购的消费者却顺利地提到了车。目前,武汉消费者表示将依法维权,起诉特斯拉。此事件再次在网上刷了屏。对此,笔者认为,只要相关交易合法合规,消费者的权益就应受到保护,法律才是消费者权益的“护身符”。

其实,在过去线下大商超时代,品牌商与渠道商之间就一直存在博弈。品牌商想加强控制权,渠道商想争夺话语权。双方你争我抢,明争暗斗。不过,在传统实体商业时代,品牌商通过垂直分销体系牢牢掌控的商品定价权、服务控制权等,在产品分销越来越扁平化的互联网时代被逐渐削弱。品牌商与渠道商之间的关系也不断进行调整,权利争夺战的形式不断出新。

不过,让人欣慰的是,此前,不论双方如何争抢权利或者权益,不论是品牌商,还是渠道商都表示,只要交易成立,消费者依法获得的权益,比如按时送货安装、七日无理由退货、售后三包等均不会受到损害。而且,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因此特斯拉事件中,笔者并未为消费者担心。让笔者惊讶的是,在武汉消费者主动告知特斯拉,自己接受了拼多多的补贴,但确系其本人与特斯拉公司独立签署订购合同,其本人在特斯拉官网下单并且不会转卖,只会自用的情况下,特斯拉方面却称,已拒绝向车主交付Model3,并声称消费者涉嫌违反了特斯拉“禁止转卖”条款,特斯拉依据合同违约条款单方面取消此订单。

在这一事件中,先不说特斯拉认定的“转卖”和“非善意”的说法是否能够成立,笔者认为,即使是车主在第三方先缴纳车款,再由第三方用客户的个人信息代为订购并支付车款,但车主在交易前已经告知:“是我自己和特斯拉进行接触和交付,他们不参与。”“他们只是代劳,注册的信息和车主的信息都是我自己的。”也就是说,最终的申请购买信息和合同信息都是消费者本人的。因此,在签署合同后,双方的契约关系实际上已经生效,特斯拉应该依据合同向消费者交付车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据此,特斯拉拒绝向武汉消费者交付车辆,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特斯拉此前发布的声明以及购车协议,的确存在“禁止转卖”的条款:“对于任何我司认为其目的是为了转卖的订单或者有其他非善意目的的订单,我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但是,在这一条款中,并没有一个较为客观、准确的评判标准;同时,何为“其他非善意目的”也没有较为清晰的说明和界定。笔者认为,特斯拉需要做的是在如约交付车辆后修改自己的相关条款,使之更加清晰明确。这样,一方面可以在商业化的竞争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能够让消费者更加清楚自己的购买行为是否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当然,需要提醒是,企业的任何条款均应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必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正如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所言,在市场上做大做强的经营者都是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视并尊重消费体验的,经营者绝不能仅凭一时的技术、销量领先,而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消费者体验的关注,切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赢得市场。( 作者:桑雪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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