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险领域的专业性,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容易遭遇“陷阱”,以至于需要理赔时,才发现各种问题。而通过规范信息披露,销售误导的可能性有望进一步降低。
8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人身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保险公司为披露主体
继今年2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此次《办法》再度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等。这也意味着,未来保险消费者将能够通过保险公司官网等平台,查询到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
在分析人士看来,未来产品目录、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和产品说明书公开后,有助于投保人更好理解和比较不同产品和不同公司间差异。如披露费率有利于提高产品透明度,便于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价格与比价消费。目前部分经营规范的头部险企已尝试于官网披露上述部分信息材料。
同时,《办法》明确了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此外,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充分提示转保风险
《办法》同时对查询、转保、理赔、停售等环节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对“诱导转保”行为明令禁止。《办法》提出,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知悉对现有产品转保需承担退保或保单失效而产生相关利益的损失;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导致转保后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因转保后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而产生相关费用的调整;对转保后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充分知情;转保后新的产品中的时间期限或需重新计算,例如医疗、重疾产品的等待期、自杀或不可抗辩条款的起算时间等。
此外,《办法》对保险公司停售产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时间限制,要求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降低潜在销售误导
天风证券研报指出,《办法》从产品、销售、理赔、转保等各个方面明确了人身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覆盖了保险产品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旨在引导行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内容,治理销售误导频发、保险投诉高企的行业顽疾,提升消费者获取有效信息效率,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信息透明度有望进一步提升,长期利好保险健康经营生态的形成。”
“完善产品信息披露既是对公众有效的保险知识的教育,也是从源头规范主体行为降低潜在纠纷的有利保障。”东吴证券研报指出,完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性,从销售源头做好规范,降低潜在的销售误导和理赔纠纷。
值得留意的是,此前《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应当以适当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向公众介绍保险知识、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重点讲解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性词语、集中性疑问、容易引发争议纠纷的行为以及保险消费中的各类风险等内容。上述东吴证券研报认为,《办法》的出台也倒逼保险公司未来在产品端供给侧改革中回归“以客户为中心”的保险本源。(本报记者 吉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