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近日,无锡市惠山法院向无锡某机械制造公司发出了无锡首份《信用修复证明》。2019年11月,某机械公司因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应支付欠款75000余元。后该机械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4月14日,被执行人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后,向惠山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复的申请。惠山法院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明确显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删除所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被执行人信用已修复。

众所周知,对失信老赖,尤其是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老赖联合实施信用惩戒,是惩戒失信行为、构建诚信社会的主要措施之一。而向已经履行完毕相关义务者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作为司法机关的创新举措,无疑也是保护企业应有权益,助推企业轻装上阵的应有举措。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老赖,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政府相应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则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进而以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失信老赖的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社会的形成,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但是,一时失信不代表终身失信。一些个人或企业的失信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可能是经营不善,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导致暂时无力偿还债务,也可能是挥霍无度、刻意逃废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而对失信老赖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目的既是让其为失信行为付出代价,又能倒逼其尽快想方设法履行自身义务,尽量弥补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那么,当企业或个人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后,说明其失信状态已经不复存在,或者说其已经通过实际行为修复了信用状态。此时,再对其采取较为严苛的信用惩戒措施已经没有必要。特别是,信用惩戒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人格和名誉作出的贬损及否定评价,且这种否定评价将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信贷、就业、出行等权利。

企业发展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司法机关积极作为,打破“一入老赖门,终生是老赖”魔咒,让企业摘掉老赖帽子,可以说是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助推企业轻装上阵、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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