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AI孙燕姿”成为新晋顶流网红,在B站上有近百个相关音乐视频。在某网络音乐软件上,以“AI孙燕姿翻唱”为主题的歌单里,也有近70首歌曲。这位“AI孙燕姿”,翻唱了周杰伦、王力宏、刘欢等数位歌手的歌曲,作品覆盖流行到民谣等多种风格,有的播放量甚至超过百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孙燕姿本人演唱的歌曲,而是在AI技术的帮助之下,对孙燕姿的声音数据进行训练得到模型,通过模型推理,最终实现声音替换。
利用技术实现歌曲翻唱的背后,也隐藏着各种风险。
相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行为人涉嫌侵犯孙燕姿本人的声音权,还有可能侵犯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著作权。考虑到潜在的风险不只是这些,还有专家表达了对技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担忧,从法律角度来说,需要对技术进一步调研并从法律上进行实质性违法判断。
技术推动下,不只是AI孙燕姿
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很多便利和乐趣。记者通过对某平台内容的梳理,当前较为热门的“歌手”不只是AI孙燕姿,有网友上传了AI周杰伦、AI邓紫棋、AI许嵩等歌手的歌曲,翻唱的歌曲类型从影视原著歌曲到流行歌曲、网络歌曲等,应有尽有。
诸多AI歌手翻唱盛况的背后,离不开技术的发展助力。So-VITS-SVC 4.0项目,成为理解诸多AI歌手出现的关键。
根据网站Github的So-VITS-SVC项目介绍页可知,So-VITS-SVC只是歌声转换领域的一个项目,该项目已正式停止维护并存档。但是仍有其他爱好者创建了自己的分支,并继续维护SoVitsSvc项目,并进行了重大更改。相关情况显示,当前更新的是4.0-v2模型,在某些情况下有所改善,但也有一些倒退的情况。
那么技术是如何完成声音的学习以及替换呢?根据官网介绍,首先要对相关声音数据预处理,得到音频数据集。其次,用所得到的数据集训练模型,得到模型后,提供一个输入源歌声,使用模型进行推理并完成替换。项目页则对具体的音频数据集、训练过程、设置参数进行了详细介绍。
据官网介绍,So-VITS-SVC是一个开源的离线项目,项目完全脱机运行,无法收集任何用户信息或获取用户输入数据。同时,Svc Develop Team的所有成员以及该项目的所有开发人员和维护人员(以下简称贡献者)对该项目没有控制权。从未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过任何形式的帮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提取、数据集处理、计算支持、培训支持、推断等。该项目的参与者不知道用户使用该项目的目的。因此,所有基于该项目训练的人工智能模型和合成音频与该项目的贡献者无关。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应由用户承担。
技术之下,面临多种侵权风险
AI歌手成为这一段时间内发歌最多、业务最繁忙的歌手。然而,AI歌手大量出现的背后,却可能存在多种侵权行为。
仅以AI孙燕姿为例,其使用的是歌手孙燕姿的相关声音数据,或许可能侵犯其声音权。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向记者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声音,适用肖像权侵权的保护。“AI模拟歌手需要输入人声样本,训练模型学习掌握某个人的音色、音质和发音特点,为这个人建立一套声音模型,然后用AI生成目标音色的歌声。输入的样本可能会构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蒋强介绍称,对于自然人声商业化的使用,是需要经过授权方可使用。考虑到在此过程中,软件开发者涉及商业使用,就有可能涉嫌侵权。但是目前来看,用户是否侵权则尚不能确定。
同时蒋强认为,音乐作品一般有词曲创作者,歌手演唱某首歌曲也是需要经过此曲作者同意的,如果词、曲创作者并不同意进行演唱,则不能使用,除非构成合理使用。
以AI孙燕姿为例,几支播放量较高的视频在简介部分,标注了歌曲的原唱、AI声源,同时文字介绍此视频为AI合成,出于娱乐目的,同时均表示如若侵权将会删除。同样在So-VITS-SVC项目介绍页,也看到了很醒目的提示,表示项目旨在交流和学习,不适用于生产环境。使用该项技术发布的视频需要标注技术生成、输入源等。
用户上传、分享相关AI歌手的翻唱视频,不涉及商业利益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看作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三种情况,其中第一项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郑宁表示,在AI创作或者说模仿歌手声音的过程中,因为要给机器进行训练,所以要输入大量的原歌手的音乐,而且通常是商用目的,一般是不构成合理使用的。
“如果这个视频做完以后放在家里自己去听,可以算是合理使用中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如若是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导致任何人都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地点不受限制的接触,一般会认为超出‘必要范围’,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蒋强进一步说道。
记者注意到,截止发稿之前,某平台已有相关AI歌手视频发布者删除了相关视频,相关页面显示为主动删除。
技术快速发展,责任和义务划分或面挑战
AI歌手、AI翻唱只是技术快速发展的一个缩影。内容合成、声音合成以及虚拟人全身合成,都有新的情形出现。前段时间,某自媒体账号发布了利用AI工具生成的虚拟数字人,虚拟数字人模仿的是其已经逝去的奶奶声音和形象,通过对话满足了其遗憾。
然而,技术在展示其温情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思考。如近期出现了一系列由AI技术生成的特朗普被捕系列图,居住加州的网红Caryn出售AI版本的自己作为虚拟女友,技术推动下对于真实和伦理等方便都提出了挑战。
蒋强对记者表示了其对技术被用于恶的担忧。在他看来,如果仅仅是AI合成孙燕姿的声音,多用于娱乐项目,虽然也涉及到违法侵权问题,但危害后果还没那么严重。但如果被这些不良用心的不法分子用于犯罪目的,可能造成的后果难以预料。
“对于技术,还是需要进一步的调研,判断产品对社会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有没有可能扬长避短?如果可以,引导发展,如果明显弊大于利,或者很难控制负面效果,那就要对他进行一定的管制。”这时,法律需要评价这个产品、这个技术有没有实质性违法用途,即产品的主要功能、主要目的是不是被用于违法,或者经常被用于违法。
在当前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迅速发展的前提下,当用户自行下载制作相关内容,如果发生侵权情况,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说,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发展,责任和义务应该如何划分?
从我国的政府法规来看,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两份文件中也可看到相应的思路。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表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从披露和责任划分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从信息主体披露角度来看,根据《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隐性披露)和第十七条(显性披露)的相关规定,需要服务提供者进行信息披露,但在这个案例中,主体可能位于境外,并不一定进行披露;对于使用者来说,目前尚未对使用者的披露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网友发布的视频中有“AI孙燕姿”这种表述,提示了公众这是AI合成的,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披露的作用。
二是从责任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的责任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情况,涉及到使用者、模型提供者、应用提供者等多个主体以及生成过程黑箱导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等问题,短期内可能很难有较为清晰和一致的意见。但是能够确定的是,如果是使用者故意造成严重侵权结果,使用者的责任无法避免。
同时他也表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仍然还需要时间。征求意见稿已经做了第一步,接下来还要再观察技术应用的具体场景,做好一系列配套性制度的出台,以及准确界定每一个角色及其对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