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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即将提请8月30日至9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了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规定。

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内容中增加农产品储存、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同时强调“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三是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四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的内容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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