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讯据国家发改委消息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日前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

据悉,此次共有23个气候投融资试点获批,包括12个市、4个区、7个国家级新区,具体包括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内蒙古包头市,辽宁省阜新市、金普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西海岸新区,河南省信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南沙新区、深圳市福田区,广西柳州市,重庆市两江新区,四川省天府新区,陕西省西咸新区,甘肃省兰州市。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其他管理部门按照《通知》中涉及的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指导工作。各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高质量建设气候投融资试点。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如涉及金融改革创新事项,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气候投融资旨在引领更多资金投向气候变化领域,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在有意愿、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有助于探索差异化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并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与《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其目标是通过3-5年的努力,在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