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淄博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

该暂行办法规定,加氢站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年局部修订)、《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以下为原文


(资料图)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22〕14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环保局、建设局、应急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安监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局、***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气象局

2022年10月10日

淄博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加氢站安全稳定运行,助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加氢站的建设与运营和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功能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加氢站项目建设,负责加氢站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消防验收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氢能发展相关扶持政策,负责政府投资加氢站项目的审批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氢站规划用地保障并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审批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非政府投资)备案(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经开区、文昌湖区由建设部门负责)等审批服务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和检验等工作。

工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相关工作。

第四条加氢站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年局部修订)、《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加氢站的建设应符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综合能源港,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手续。

第七条加氢站项目报建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立项。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立项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立项机关实时将建设项目立项证明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部门。

(二)用地规划。对于新征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三)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经开区、文昌湖区由建设部门负责)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验收备案。加氢站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可邀请氢能领域相关专家参与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

第九条对在原加油(气)站、充电站上改扩建的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气)、充电设施调整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条加氢站从事气瓶充装业务,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加氢站运营前,应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用氢气。

第十二条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明显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氢气质量检测报告、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社会开放的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气的,应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发布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造成紧急停气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氢气需求,并于1小时内向各区县(含功能区)住建部门报告;加氢站计划停业、歇业的,必须在停业、歇业前60日内向各区县(含功能区)住建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加氢站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出厂监督检验合格的、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不得为非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

第十五条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做好加氢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氢站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加氢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悬挂于站内明显位置。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检查管理制度;6.事故上报处理制度;7.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制度;8.安全保卫制度;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站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站内单班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修、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进行保存。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第十八条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国家出台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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