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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内蒙古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就全面提升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给出有关要求。

根据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全额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规模不得高于50MW,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高于6MW。主要适用场景为自有建设用地、高速公路两侧边坡以及露天排土场等。其申报条件着重要求,新能源所发电量应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配置适当比例的储能。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主要为园区新增负荷绿色供电项目、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申报条件为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5亿度电,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新能源企业要出具园区内用电企业的消纳承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内容),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

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要求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关停范围,现役热电机组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0%,纯凝机组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0%,核准在建热电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5%,纯凝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5%。

机组新增调节能力应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公用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等于制造改造后总的调节能力,减去改造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调节能力(新建机组按50%考虑)。

具体文件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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