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电、光伏项目开发、运营过程中,央国企、民营企业都有各自的优势。民营企业机制灵活、决策快,在前期开发、建设过程中优势明显;央国企资信等级高、资金成本低、资金实力雄厚,更适合持有。因此,“民营企业开发、建设+央国企收购、持有”,是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最佳组合,并在过去几年内成为光伏市场开发、运营的主要方式。

然而,近期多家央国企反馈,不得不大幅加大自主开发比例、减少收购的规模。据了解,主要是在前期跟民营企业合作中,产生一些问题。


(相关资料图)

几乎所有的光伏项目,都存在或大或小的瑕疵。为了完成集团的任务,部分电力央企通常采取先收购、再解决瑕疵的方式。这也给后期的问题埋下伏笔。

一、土地问题造成的合规性问题

对于光伏项目,最容易产生瑕疵的问题,就是土地性质问题。

由于光伏项目占地面积大,会涉及国土、环保、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多个部门。由于同一块土地在各部门的功能划分不尽相同,因此前期开发人员需要跑多个部门分别去落实。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仅落实一两个部门,有些部门在不专业的情况下被忽略。之前,光伏行业的多位领导曾呼吁“一张图”的方式。

另一方面,由于光伏项目是最近几年才快速发展起来的,涉土地部门对光伏行业了解不充分,造成国家对于光伏用地的土地政策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比如对于可用土地性质的界定、土地费用等,经常出现一地一策、不同省份土地政策不同的情况。

上述两方面为收购项目的土地瑕疵埋下伏笔,有些项目出现占用违反生态红线、影响防洪等情况,造成项目存在停产或者拆除风险。这类项目如果交割的时候合规手续并未完成,就会导致未来的项目合规性风险。

土地瑕疵的另一方面,是土地费用的变化。

在一些地方,项目签约、建成时土地费用很低,但运行几年后,地方政府开始征收相关税金,且土地租金越来越高,青苗补偿越来越贵,导致项目收购完成后,发现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实现之前预测的收益率,甚至有些项目出现亏损。

二、项目收购价格存在利益输送风险

项目收购过程中,第二个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就是项目价格。

由于光伏项目的建成年限不同,不同时间的项目造价差异很大。而且,即使同一时期建成、造价相差不大的项目,项目是630前并网,还是630后并网,上网电价往往差异很大,这对项目收益影响很大,出售方对于项目价格的期待自然不同。

光伏组件、逆变器经过多年的技术进步,几乎三年迭代一个新技术;成本也比十年前下降了90%。早期建成的光伏电站,设备价格是当前的数倍,但经过几年运行后,无论是技术先进性、还是性能都远远落后于当前的设备。因此,项目收购的时候,收购方无法用设备价值来对电站价值进行评估,通常按照收益率来反推造价的方式进行收购。然而,这种操作方式,就存在一定的通过高溢价、实现利益输送的风险。

之前央国企对于民营企业项目的收购,通常采取四种收购策略,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所介绍(详见《“民企开发、央企持有”的四种合作模式》):

一是取得备案机关同意后的股权转让;

二是合资开发模式;

三是预收购模式;

四是收购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就是夹层收购模式。

然而,这四种模式并没有解决高溢价收购的问题。

主管部门认为,项目收购过程的高溢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倒卖路条的风气。近期,在补贴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涉嫌买卖路条,就取消了这类项目的补贴资格。主管部门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高资产负债率的电力央企进行了专项审计。

三、项目收购更加关注质量与经济性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央国企在项目收购合规性的标准和收益率的要求也在提高,存在合规问题还要上会就采取一票否决制。

尤其是今年土地三调完成以后,部分项目的土地性质可能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土地性质的合规性已然成为项目过会的一个基本条件。

同时,电力央国企在追求新能源投资规模时,更加规范了项目的前期开发,更强调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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