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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华
近日,一位患者向记者反映:前段时间带孩子在扬州市中医院看病,根据医生处方在医院二楼药房拿了两盒沙棘干乳剂并支付款项136元,回到家后,发现同样的药品在外面的连锁大药房仅需64元左右,并且,该药房并不在医院门诊一楼的取药处,对此该患者提出了疑问,希望记者能够帮忙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记者调查发现,这位患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且,该药店大部分的药品价格均比市场价超出30%~170%不等。(9月19日《扬子晚报》)
这家药店的一些表现显得十分反常。比如按照市场规律,同一种药品,在不同的药店之间存在一定的价格波动,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倘若一家药店的价格普遍超出其他药店达30%~170%之多,是无法在市场上立足的,因为患者“用脚投票”,用不了多久,这家药店就会关门。此外,这家药店虽然名为“国药控股专业药房”,却设立在医院的门诊二楼,周边还有不同的科室,并且药店的门头还挂着“儿科”字样。
该药店这样布局,给人以“医院内设药房”的错觉,这正是该药店敢于大幅抬价的原因,毕竟患者更加信任医院内设药房,即使院内药价更贵,愿意在医院里拿药的患者仍不在少数。问题在于,医院为何冒险允许该药店如此而为?若不是收益分享,又岂愿风险共担?医院与这家药店之间存在何种合作关系,值得深入调查。
用此类方式抬高药价,俨然是在与医改唱反调。这几年,为了治理“药价贵”,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医改大招,比如存在多年的药品加成政策被取消;“医药代表”得到了严格管制;药品销售实现“两票制”,中间环节已无法加价;药品集采让很多药品的价格出现50%以上的降幅等。近年来,药价下降已经形成不可改变的趋势,民众普遍受益匪浅,感受也很深刻。
药价大幅下降,民众得实惠,但药品从医院的利润项变成了成本项,部分医生的灰色收入也明显减少。当既得利益不甘于受到损害时,就可能催生新的变通手段,某些医院通过设立“代理药店”,或者与社会药店合作,继续赚取药品利润,就是最常见的变通手段之一。为此,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2月曾下发《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这家医院的做法,显然与此相冲突。
近期医疗机构在收费和价格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不良苗头,除了承包、出租药房之外,还出现指定药店购药、不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等现象,药价下降等医改成果,有可能被这些行为所蚕食。对于此类行为,理应冒头就打,如此才能避免其形成新的潜规则,给民众看病再添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