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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乡聘村用后,村医的待遇有保障了!

“乡聘村用”,写入省级法规

近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地方性法规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在解读文件中,河南省卫健委指出,河南省医疗卫生和健康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城乡区域之间供给不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

于是,该地方性法规指定出台,并明确写入了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实现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条款,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下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举办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行政村举办公有产权标准化村卫生室。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其服务能力,并落实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政策,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推动实现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县管乡用、乡聘村用。

建设好基层医疗卫生体系,人才是关键,也是标志。据报道,河南省卫健委今年发布2023年河南省卫生健康系统10件攻坚克难任务清单,其中就包括推动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两个允许”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政策。

也就是说,在河南,“乡聘村用”不仅被写入法规,而且也成为今年河南卫健委重点落实的任务。

“乡聘村用”,可解决村医养老、编制

“乡聘村用”的政策,是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基础保障。此前,河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年底,全省普遍实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基本建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机制。

《意见》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乡镇卫生院为受聘的乡村医生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受聘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参保费用。乡镇卫生院缴费部分纳入其正常支出范围,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参保费用予以补助。

乡镇卫生院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岗的“乡聘村用”乡村医生。

村医转正入编,有了明确规定

近日,国家卫健委在两会答复文件中表示,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依托县乡村一体化转变乡村医生身份、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完善培养制度,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

在编制管理上,不仅在区域卫生编制总量内统一配备各类卫生人才,强化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鼓励实行“县聘乡用”和“乡聘村用”;也有不少地区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创新管理机制,让乡村医生“入编”。

其中,国家卫健委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惠及基层医生的编制政策,也将在国家的点赞下,进一步向更多的地方推广。

如浙江绍兴柯桥区已为村卫生室核增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人员录用为乡村医生即纳入编制管理,在收入分配、养老保障等方面与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目前,贵州省麻江县已逐步将乡村医生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全部纳入“员额制”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统一。

云南、四川、陕西等部分省份在基层医疗机构岗位设置上增加了高级和中级岗位的比例。

同时,中央每年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基本药物补助经费和一般诊疗费,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为基层医疗机构增加人才编制、提供合适的待遇,可以吸引更多的医疗人才来到乡村地区,改善基层“留不住人”的现象。

在国家的编制和待遇政策的激励下,乡村医疗人才会更有动力和责任感,可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并积极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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