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发改委获悉: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从以下方面明确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并网、运营管理相关要求:一是坚持一体化原则,电源、接网线路、负荷、储能设施原则上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分属不同投资主体的应成立合资公司。二是规范开展电网接入工作,制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并网技术规范(试行),对电网接入办理时限作出要求。三是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应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等。四是支持参与市场交易,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在充分自我消纳新能源电量基础上,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按照自治区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购入电量,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十四五”以来,国家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强化源网荷储各环节间协调互动,充分挖掘项目内部灵活性调节能力和需求侧资源,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效益,对于实现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构建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资料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供电企业:

为落实《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1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文件要求,发挥电网基础设施保障作用,支持新能源项目送出及负荷项目用电需求,支撑我区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一体化”项目重要意义源网荷储一体化强化源网荷储各环节间协调互动,充分挖掘项目内部灵活性调节能力和需求侧资源,有利于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效益,是实现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构建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的现实举措,对于促进自治区能源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电网企业、各投资主体要充分认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特殊性,准确把握“一体化”项目性质特点,积极探索形成符合新疆实际的“一体化”项目发展路径。

二、明确“一体化”项目建设并网要求

(一)坚持一体化原则。“一体化”项目实行一体化申报、一体化评估、一体化纳入清单、一体化建设与运营。电源、接网线路、负荷、储能设施原则上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分属不同投资主体的应成立合资公司。纳入清单的“一体化”项目不得拆分。

(二)清晰界定接入界面。“一体化”项目依托具备可调节特性的增量负荷,通过合理配置储能和电网设施,优化调度运行方式,实现新能源电量就地就近自我消纳。“一体化”项目电网接入点为承担新能源汇集和负荷供电任务的自建变电站或开关站,与大电网间形成清晰物理界面。

(三)规范开展电网接入工作。参照国家关于微电网、增量配电网接入电网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特点,制定我区“一体化”项目并网技术规范(简称《技术规范》,详见附件)。“一体化”项目投资主体应对照《技术规范》优化项目系统设计、保障设备运行质量。“一体化”项目作为整体统一开展电网接入、验收等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技术规范》及时对“一体化”项目提出的并网申请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办理时限参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电网企业对基本建成的“一体化”项目要进一步压减并网办理时限。

三、明确“一体化”项目运营管理相关事项

(一)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应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系统备用费暂参照余热、余压、余气机组,按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备用费有关标准的50%执行,2023年底前免予收取。

(二)支持参与市场交易。“一体化”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按照新疆自治区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参与市场交易。“一体化”项目在充分自我消纳新能源电量基础上,可进一步通过大电网购入新能源电量。

(三)电价执行原则。“一体化”项目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一体化”项目单位可选择合约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方式之一计算基本电费。电网企业按照协商确定的容(需)量安排接入空间,对超出协商容(需)量部分的免于承担供电责任。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并网技术规范(试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2023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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