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五千余元的“天然海蓝宝石”手镯,收货后被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与宣传不符——为注胶“宝石”,为此石先生将网络平台和商家诉至法院,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16200元。北京市通州法院今日(7月22日)通报,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向商家三倍索赔的诉讼请求。

网购天然宝石被鉴定为注胶宝石

石先生说,2017年12月28日,他购买了一只海蓝宝石手镯,支付了5400元。该店铺对该商品的介绍为,产自巴西的天然海蓝宝石,包边为G18K金,品级为高优品。还出具了鉴定书。

到货后石先生花了300元鉴定费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根据该检验中心出具的《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贵金属检测:18K金,放大检查:气液包体、气泡,备注:填充处理。

认为与宣传不符,石先生将商家所在的网络平台和商家均诉至法院索赔。

平台和商家均辩称不应担责

庭审中,平台公司辩称仅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平台公司不属于买卖关系的交易双方。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审核了入驻商家的经营主体资质信息。综上认为石先生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商家则辩称,出售的涉诉商品不是假的,珠宝行业有相关规定,海蓝宝石允许进行处理,并非经过处理的产品就不是天然的。即使石先生陈述属实,其购买手镯花费5400元,其中海蓝宝石的价格比例为30%,18K金的价格比例是70%,故不应以全价的三倍予以赔偿。

承认宝石注胶 被认定为欺诈

法庭经询问,商家承认涉诉商品确实经过了处理,灌注了极其少量的胶,但称国家是允许的。

法院认为,商家虽然对石先生的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明确表示不再重新申请鉴定,且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相应鉴定资质,故法院对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鉴于涉诉商品系“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明显与商家所介绍的“材质天然海蓝宝石”不符,故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鉴于商家在销售涉诉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故对石某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平台公司已向石某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故法院对石某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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