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发布。《批复》提出,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这是深圳自建市以来,国家首次在深圳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有利于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保障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各项改革举措于法有据。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此次《批复》明确首批授权清单调整行政法规涉及3个改革事项、4部法规,包含5个条款,并最终推动国务院正式印发《批复》,暂时调整行政法规实施的时间为自《批复》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深圳市内游艇自由行实行免担保。《批复》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货物、物品暂时进口,需提供相应担保的规定,是落实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清单关于“扩大港口、航运业务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

国际船舶登记,外资股比不受限制。《批复》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有关限制船舶营业主要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外资股比的规定,是落实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清单关于“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批复》暂时调整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有关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的规定,是落实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清单关于“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机制”的具体措施。

深圳市委改革办表示,深圳将立即展开本市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调规内容的衔接调整,建立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同时,首批授权清单调整行政法规事项的落地,将为“第二批清单”的滚动出台打下坚实有力的基础,也为复制推广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提供了“深圳经验”。(刘丽 邓丽珊)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