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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延津县法院的消息,李某去年购买一报废车辆改造成加油车,并联系无许可证的杜某提供汽油,在自家院内开个“加油站”,其妻子孙某负责为车辆加油,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广而告之,用便宜的油价吸引车主,生意越做越大,最终三人被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

河南省延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李某和杜某有期徒刑各七个月。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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