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27日讯(记者 孙朋浩 见习记者 鹿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员工在为客户办理融资业务中向客户违规索取财务顾问费112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上述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阎某——原新华信托深圳业务部原副总经理兼信托经理于2016年11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1日被正式批捕。

法院认定: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阎某通过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业务部经理冯某介绍得知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申华公司”)要筹措资金1.5亿元,遂与申华公司负责融资业务的王某取得联系,欲通过新华信托向申华公司融资贷款。

后在双方商定15%的综合利率和放款日期后,在王某提出尽快放款和降低贷款利率的请求的情况下,提出了要按照贷款金额的0.5收取财务顾问费的要求。

两个月后,申华公司即顺利收到新华信托1.5亿元贷款资金。被告人阎某也在贷款到账前几天,收到王某索1.5亿元0.5%的融资财务顾问费,期限一年半,共计112.5万元。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人阎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赃款1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此案件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表示,所谓财务顾问费可以理解为业务回扣,因为金融机构涉及的商业活动往往涉及金额巨大,甚至可能影响金融市场及金融秩序稳定,所以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要求更为严格。对于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来说,这种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的前车之鉴并不少。

就新华信托将采取何种手段减少前高管违规收取贿赂发生,中国网财经采访到接近新华信托内部的人士称:“从判决书来开,这次判决属于个人行为,并不涉及新华信托;而从公司层面来看,新华信托也非常不希望这种事件发生,公司的法务部门也在制定相应的应对办法。”

对于如何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一事,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亚珠律师表示,从加强宣传和完善法规角度来看,信托机构应该重视预防员工职务犯罪,加强员工自律意识及法律意识;从法律监管角度来说,应该强化监督,严肃处理该类行为,高风险的项目应该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个人,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位在华北地区西部供职的信托内部从业人员对中国网财经表示:“新华信托高管这种违规索取财务费用一事,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也没有太有效措施杜绝。只能通过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职业化的教育来降低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

“私自收取财务顾问费,更多是信托经理个人私下操作和个人不正当行为,所以加大了监管难度。”一位资深信托研究员对中国网财经表示:“要杜绝这种现象,一方面信托公司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促进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员工个人廉洁意识,严格约束员工个人违规行为,诸如通过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另一方面,在技术上要做到双人尽调和接触,不定期对于客户进行调查反馈,寻找相关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线索。”同时,他还提到:“这对融资方也提出了相应要求,要不受金融机构个人影响,或者及时将相关问题向信托公司反映,通过正当渠道加以解决。”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