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徐州栩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某栋骗贷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2年6月份,曹某栋以徐州栩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工业盐为由,伪造《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先后以徐州栩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票据承兑及贷款。

但2013年6月,栩源化工在第三次骗取新沂农商银行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到期后,经新沂农商银行催要,栩源化工未能偿还该笔贷款。

2014年2月24日,曹某栋到新沂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据曹某栋供述,2011年上半年,其在新沂农商银行申请开具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600万元,敞口金额是400万元。农商行在2011年8月份之前就把这笔业务批下来了,因为土地抵押手续其一直没办好,承兑业务一直没放。2012年6月份银行半年考核,想让其将600万元保证金存到银行办抵押手续,其就伪造了一个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将这1000万元承兑贷出来。承兑汇票半年到期又续一次,在半年到期后将钱还了。主授信合同和土地抵押期限都是两年的,续贷不要变更抵押手续。

曹某栋表示,伪造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2012年6月份,其打办假证的电话做的,花了100元钱。

曹某栋的辩护人提出:曹某栋使用伪造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银行应该是明知的。所用的票据承兑均是合法经营,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徐州栩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曹某栋在明知其抵押担保土地已产生重大分歧争议,该土地其已不能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情况下,伪造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交给银行作为抵押担保,致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且至今也未能归还贷款,徐州栩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曹某栋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同时指出,曹某栋及其辩护人所述银行明知他项权证是虚假的仍发放贷款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实。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6月,该案在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被告单位徐州栩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曹某栋犯骗取贷款罪,另涉它案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三、继续追缴所欠贷款人民币399.78万元,返还江苏新沂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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